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1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佑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玖拾參元,及㈠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七五計算之利息,㈡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