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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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1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郭志偉 相對人即債務人 沈意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