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234號聲請人 陳添榜 相對人 陳添同 相對人 陳燕銀 相對人 陳添友 相對人 陳添金 相對人 陳添來 相對人 陳添全 相對人 陳添銶 相對人 陳淑女 相對人 陳宥全 相對人 陳敏 聰相對人 陳添和 相對人 陳添水 相對人 陳添欉 相對人 陳添喜 相對人 陳敏雄 相對人 陳敏慧 相對人 陳鎮順 相對人 陳富榮 即 陳敏生 相對人 陳添堆 相對人 陳添火 相對人 陳宗錫 相對人 陳添振 相對人 陳添賢 相對人 陳添選 相對人 陳添登 相對人蔡 陳冰 新北市○○區○○街○○○巷○○號之1相對人 陳秀 相對人 陳秀華 相對人 陳秀蘭 相對人 陳宗温 相對人 陳奕辰 相對人 廖家慶 相對人 陳敏恭 相對人 陳翁淑霞 相對人 陳丕振 相對人 陳添梓 相對人 陳敏清 相對人 陳敏永 相對人 陳信榮 相對人 陳敏哲 相對人 陳致瑋 相對人 陳添賞 相對人 陳敏建 相對人 蔡丕勝 相對人 陳寬圖 相對人 陳敏烈 相對人 陳燕卿 相對人 陳琮曜 相對人 陳欽棟 相對人 卓錦珠 相對人 陳明和 相對人 陳明鴻 相對人 陳雅鈴 相對人 蔡陳含笑 相對人 陳綉卿 相對人 陳林乖 相對人 陳敏諸 相對人 陳敏樹 相對人 陳吳春 相對人 陳敏輝 相對人 陳敏村 相對人 陳秀月 相對人 蔡陳快 相對人 許玉玲 相對人 許綉美 相對人 許秀姿 相對人 林麗美 相對人 許秉陞 相對人 許國隆 相對人 許瑞文 相對人 楊品端 相對人 陳敏晃 相對人 陳美瑛 相對人 陳淑娥 相對人 陳慧玲 相對人 卓振輝 相對人 卓錦春 相對人 卓淑吟 相對人 卓淑玲 相對人 李陳晋 相對人周 陳綉昭 相對人 陳添銘 相對人 陳敏得 相對人 陳豊運 相對人 陳金菱 相對人 陳添益 相對人 陳添發 相對人陳𣸸聲相對人 陳添禧 相對人楊 陳月美 相對人 陳月霞 相對人 陳金滿 相對人 陳世豪 相對人 陳世偉 相對人 陳少美 相對人 柯陳配 相對人 黃陳頭 相對人 陳貴 相對人 陳志成 相對人 陳志偉 相對人 陳汝玉 相對人蔡 陳月智 相對人蔡 陳月桂 相對人 蔡一益 相對人 蔡瑞炳 相對人 蔡坤錫 相對人 蔡淑貞 相對人 蔡淑絹 相對人 蔡淑芬 相對人 蔡淑姿 相對人 洪明協 相對人 洪文謙 相對人 王水華 相對人 王家宏 相對人 王家賢 相對人 王惠萱 相對人 陳秀慧 相對人 陳建廷 相對人李 陳月理 相對人 陳李壽 相對人 陳敏禎 相對人 陳世詮 相對人陳慧玲相對人 陳添賜 相對人 陳添珍 相對人 巫啓評 相對人 巫啓燦 相對人 陳秀蒼 相對人 陳添志 相對人 陳添遠 相對人 陳敏鍊 相對人 陳敏桂 相對人 許銘修 相對人 許博恩 相對人 許鈞程 相對人 陳添鎮 相對人李 陳春桃 相對人 陳秀裡 相對人 陳金興 相對人 陳金照 相對人 洪清港 相對人 洪志福 相對人 洪志發 相對人 洪賀恩 相對人 洪沛昇 相對人 陳添波 兼陳 李錦霞 之繼承人相對人 陳敏鴻 即 陳李錦霞 之繼承人相對人 陳清宜 即陳李錦霞之繼承人相對人 張吻 即 陳添德 之繼承人相對人 陳敏坐 即陳添德之繼承人相對人 陳敏中 即陳添德之繼承人相對人 陳敏宗 兼陳添德之繼承人相對人 陳敏乾 即陳添德之繼承人相對人 陳綉菊 即陳添德之繼承人相對人 許春藤 即許 陳月凉 之繼承人相對人 許永隆 即許陳月凉之繼承人相對人 許皓竣 即許陳月凉之繼承人相對人 許菀庭 即許陳月凉之繼承人相對人 陳敏芬 兼 陳卓幼美 之繼承人相對人 陳敏容 兼陳卓幼美之繼承人相對人 卓忠志 兼 卓清朝 之繼承人相對人 卓忠茂 兼卓清朝之繼承人相對人 卓元盛 即卓清朝之繼承人相對人 卓惠美 兼卓清朝之繼承人相對人 卓惠紋 兼卓清朝之繼承人相對人 陳敏泰 即 陳添元 之繼承人相對人 陳金龍 即陳添元之繼承人相對人 廖陳玉琴 即陳添元之繼承人相對人 陳如薇 即陳添元之繼承人相對人 陳敏卿 兼陳 黃濶 之繼承人相對人 陳敏政 兼陳 黃濶之 繼承人相對人 陳素珠 兼 陳黃濶 之繼承人相對人 陳月霜 兼陳黃濶之繼承人相對人陳月桂兼陳黃濶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壹、貳、叁「應給付之訴訟費用」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此一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僅在審究有求償權之一造當事人所開列之費用項目,及其提出支付費用之計算書等證據,是否屬於訴訟費用之範圍,以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當事人所應賠償其訴訟費用之數額。至訴訟費用究應由何人負擔?按何比例負擔?悉依命負擔訴訟費用之確定裁判主文定之,不容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更為不同之酌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5號裁定意旨足參)。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惟上開法條既明訂該等費用應具有訴訟進行之必要性始足當之,應認所謂之訴訟費用之影印費,係指當事人就卷內相關訴訟文書有必要影印之情形而言,並不包括當事人提出之相關書狀應自行影印交付他造、或當事人任意自行影印資料等情形在內。末按,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亦有規定。再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國98年6月8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148條第1項本文及第11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於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死亡且其繼承人有數人時,該數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應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4年度沙簡字第248號(下稱系爭判決)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及系爭判決附表一所示之被告按附表一「應分擔訴訟費用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或連帶負擔百分之五十七;由原告及系爭判決附表二所示之被告按附表二「應分擔訴訟費用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或連帶負擔百分之四十一;由原告及系爭判決附表三所示之被告按附表三「應分擔訴訟費用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或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聲請人預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420元(即民事確定訴訟費用額狀之支出計算書編號3、4),此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在卷可稽。又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 陳培信 、 陳傳鏡 所有繼承人年籍資料及應送達處所,於104年10月28日發函聲請人補正 陳傳福 、 陳添聯 之戶籍謄本,於105年4月8日發函聲請人補正全體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於105年10月3日囑託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會同測量暨檢送實測圖,於105年11月8日發函聲請人補正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及陳傳福、陳添聯、許基福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於107年3月5日發函發函聲請人補正全體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並由聲請人先行繳納規費2,895元(即民事確定訴訟費用額狀之支出計算書編號5)、225元(即民事確定訴訟費用額狀之支出計算書編號8中之戶籍謄本規費)、2,535元(即民事確定訴訟費用額狀之支出計算書編號9)、5,100元(即民事確定訴訟費用額狀之支出計算書編號10)、760元(即民事確定訴訟費用額狀之支出計算書編號11)、2,685元(即民事確定訴訟費用額狀之支出計算書編號12)、2,865元(即107年6月12日民事陳報狀之戶籍謄本規費),核屬進行本案訴訟之必要費用,並有臺中市政府戶政規費收據、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影本在卷為憑。又確定訴訟費用額係屬法院應依職權審認事項,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本件聲請人主張影印費部分(即民事確定訴訟費用額狀之支出計算書編號1、2、6、7、8之影印費、107年6月12日民事陳報狀之影印費),依前揭規定之說明,核非裁判費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自不屬於訴訟費用,附此敘明。是以,本裁定附表壹所示之相對人應負擔或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1,676元{計算式:
(3420+2895+225+2535+5100+760+2685+2865)×57/100=11676,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本裁定附表貳所示之相對人應負擔或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8,399元{計算式:(3420+2895+225+2535+5100+760+2685+2865)×41/100=8399},本裁定附表叁所示之相對人應負擔或連帶之訴訟費用額為410元{計算式:(3420+2895+225+2535+5100+760+2685+2865)×2/100=410}。又系爭判決之被告陳李錦霞、陳添德、許陳月凉、陳卓幼美、卓清朝、陳添元、陳黃濶雖分別於106年11月1日、106年4月13日、106年5月27日、106年12月18日、106年7月7日、106年3月13日、105年11月9日死亡,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仍應依系爭判決所定內容由其負擔訴訟費用,且系爭判決對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即陳添波、陳敏鴻、陳清宜、張吻、陳敏坐、陳敏中、陳敏宗、陳敏乾、陳綉菊、許春藤、許永隆、許皓竣、許菀庭、陳敏芬、陳敏容、卓忠志、卓忠茂、卓元盛、卓惠美、卓惠紋、陳敏泰、陳金龍、廖陳玉琴、陳如薇、陳敏卿、陳敏政、陳素珠、陳月霜、陳月桂亦有效力,並於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始負清償之責。是以,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壹、貳、叁所示之金額,並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附表壹:
┌──┬──────┬──────┬──────────┬───────┬────────┐│編號│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計算式:│備註│應給付之訴訟費用││││用比例││││├──┼──────┼──────┼──────────┼───────┼────────┤│1│陳燕銀│168分之3│11676×3/168=209││209元│├──┼──────┼──────┼──────────┼───────┼────────┤│2│陳添友│28分之1│11676×1/28=417││417元│├──┼──────┼──────┼──────────┼───────┼────────┤│3│陳添賞│112分之1│11676×1/112=104││104元│├──┼──────┼──────┼──────────┼───────┼────────┤│4│陳添波│112分之1│11676×1/112=104││104元│├──┼──────┼──────┼──────────┼───────┼────────┤│5│陳添金│14分之1│11676×1/14=834││834元│├──┼──────┼──────┼──────────┼───────┼────────┤│6│陳添來│35分之1│11676×1/35=334││334元│├──┼──────┼──────┼──────────┼───────┼────────┤│7│陳添銶│35分之1│11676×1/35=334││334元│├──┼──────┼──────┼──────────┼───────┼────────┤│8│陳淑女│35分之1│11676×1/35=334││334元│├──┼──────┼──────┼──────────┼───────┼────────┤│9│陳宥全│28分之1│11676×1/28=417││417元│├──┼──────┼──────┼──────────┼───────┼────────┤│10│陳敏雄│112分之1│11676×1/112=104││104元│├──┼──────┼──────┼──────────┼───────┼────────┤│11│陳敏慧│112分之1│11676×1/112=104││104元│├──┼──────┼──────┼──────────┼───────┼────────┤│12│陳鎮順│112分之1│11676×1/112=104││104元│├──┼──────┼──────┼──────────┼───────┼────────┤│13│陳敏建│28分之1│11676×1/28=417││417元│├──┼──────┼──────┼──────────┼───────┼────────┤│14│陳添堆│35分之1│11676×1/35=334││334元│├──┼──────┼──────┼──────────┼───────┼────────┤│15│蔡丕勝│35分之1│11676×1/35=334││334元│├──┼──────┼──────┼──────────┼───────┼────────┤│16│陳添火│28分之1│11676×1/28=417││417元│├──┼──────┼──────┼──────────┼───────┼────────┤│17│陳宗錫│28分之1│11676×1/28=417││417元│├──┼──────┼──────┼──────────┼───────┼────────┤│18│陳添振│ 公同 共有42分│11676×1/42=278│編號18至26之共│編號18至26之共有││││之3││有人,公同共有│人應連帶給付278│├──┼──────┼──────┼──────────┤應有部分42分之│元││19│陳添賢│公同共有42分│11676×1/42=278│3│││││之3││││├──┼──────┼──────┼──────────┤│││20│聲請人陳添榜│公同共有42分│11676×1/42=278││││││之3││││├──┼──────┼──────┼──────────┤│││21│陳添選│公同共有42分│11676×1/42=278││││││之3││││├──┼──────┼──────┼──────────┤│││22│陳添登│公同共有42分│11676×1/42=278││││││之3││││├──┼──────┼──────┼──────────┤│││23│ 蔡陳冰 │公同共有42分│11676×1/42=278││││││之3││││├──┼──────┼──────┼──────────┤│││24│陳秀│公同共有42分│11676×1/42=278││││││之3││││├──┼──────┼──────┼──────────┤│││25│陳秀華│公同共有42分│11676×1/42=278││││││之3││││├──┼──────┼──────┼──────────┤│││26│陳秀蘭│公同共有42分│11676×1/42=278││││││之3││││├──┼──────┼──────┼──────────┼───────┼────────┤│27│陳宗温│112分之9│11676×9/112=938││938元│├──┼──────┼──────┼──────────┼───────┼────────┤│28│陳寬圖│112分之1│11676×1/112=104││104元│├──┼──────┼──────┼──────────┼───────┼────────┤│29│陳奕辰│112分之1│11676×1/112=104││104元│├──┼──────┼──────┼──────────┼───────┼────────┤│30│廖家慶│112分之1│11676×1/112=104││104元│├──┼──────┼──────┼──────────┼───────┼────────┤│31│陳敏恭│28分之1│11676×1/28=417││417元│├──┼──────┼──────┼──────────┼───────┼────────┤│32│陳翁淑霞│35分之1│11676×1/35=334││334元│├──┼──────┼──────┼──────────┼───────┼────────┤│33│陳敏烈│112分之1│11676×1/112=104││104元│├──┼──────┼──────┼──────────┼───────┼────────┤│34│陳添梓│35分之1│11676×1/35=334││334元│├──┼──────┼──────┼──────────┼───────┼────────┤│35│陳敏清│56分之1│11676×1/56=209││209元│├──┼──────┼──────┼──────────┼───────┼────────┤│36│陳敏永│248分之7│11676×7/248=330││330元│├──┼──────┼──────┼──────────┼───────┼────────┤│37│陳信榮│35分之1│11676×1/35=334││334元│├──┼──────┼──────┼──────────┼───────┼────────┤│38│陳敏哲│35分之1│11676×1/35=334││334元│├──┼──────┼──────┼──────────┼───────┼────────┤│39│陳致瑋│868分之18│11676×18/868=242││242元│├──┼──────┼──────┼──────────┼───────┼────────┤│40│陳添志│70分之1│11676×1/70=167││167元│├──┼──────┼──────┼──────────┼───────┼────────┤│41│陳添遠│70分之1│11676×1/70=167││167元│├──┼──────┼──────┼──────────┼───────┼────────┤│42│陳敏鍊│28分之1│11676×1/28=417││417元│├──┼──────┼──────┼──────────┼───────┼────────┤│43│陳敏桂│28分之1│11676×1/28=417││417元│├──┼──────┼──────┼──────────┼───────┼────────┤│43│ 李陳春桃 │112分之1│11676×1/112=104││104元│├──┼──────┼──────┼──────────┼───────┼────────┤│44│陳秀裡│112分之1│11676×1/112=104││104元│├──┼──────┼──────┼──────────┼───────┼────────┤│45│陳添鎮│112分之1│11676×1/112=104││104元│├──┼──────┼──────┼──────────┼───────┼────────┤│46│陳金興│224分之1│11676×1/224=52││52元│├──┼──────┼──────┼──────────┼───────┼────────┤│47│陳金照│224分之1│11676×1/224=52││52元│└──┴──────┴──────┴──────────┴───────┴────────┘附表貳:
┌──┬──────┬──────┬──────────┬───────┬────────┐│編號│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計算式:│備註│應給付之訴訟費用││││用比例│││金額│├──┼──────┼──────┼──────────┼───────┼────────┤│1│陳添同│28分之1│8399×1/28=300││300元│├──┼──────┼──────┼──────────┼───────┼────────┤│2│陳燕銀│168分之3│8399×1/56=150││150元│├──┼──────┼──────┼──────────┼───────┼────────┤│3│陳添友│28分之1│8399×1/28=300││300元│├──┼──────┼──────┼──────────┼───────┼────────┤│4│陳添波│112分之1│8399×1/112=75││75元│├──┼──────┼──────┼──────────┼───────┼────────┤│5│陳添金│14分之1│8399×1/14=600││600元│├──┼──────┼──────┼──────────┼───────┼────────┤│6│陳添來│70分之1│8399×1/70=120││120元│├──┼──────┼──────┼──────────┼───────┼────────┤│7│陳添波│112分之3│8399×3/112=225│編號7至9之相對│編號7至9之相對人││││││人為系爭判決被│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告陳李錦霞之繼│陳李錦霞之遺產範││││││承人│圍內應連帶給付│├──┼──────┼──────┼──────────┤│225元││8│陳敏鴻│112分之3│8399×3/112=225│││├──┼──────┼──────┼──────────┤│││9│陳清宜│112分之3│8399×3/112=225│││├──┼──────┼──────┼──────────┼───────┼────────┤│10│陳添全│70分之1│8399×1/70=120││120元│├──┼──────┼──────┼──────────┼───────┼────────┤│11│陳添銶│70分之1│8399×1/70=120││120元│├──┼──────┼──────┼──────────┼───────┼────────┤│12│陳淑女│35分之1│8399×1/35=240││240元│├──┼──────┼──────┼──────────┼───────┼────────┤│13│陳宥全│56分之1│8399×1/56=150││150元│├──┼──────┼──────┼──────────┼───────┼────────┤│14│ 陳敏聰 │56分之1│8399×1/56=150││150元│├──┼──────┼──────┼──────────┼───────┼────────┤│15│陳添和│175分之1│8399×1/175=48││48元│├──┼──────┼──────┼──────────┼───────┼────────┤│16│陳添水│175分之1│8399×1/175=48││48元│├──┼──────┼──────┼──────────┼───────┼────────┤│17│陳添欉│175分之1│8399×1/175=48││48元│├──┼──────┼──────┼──────────┼───────┼────────┤│18│陳添喜│175分之1│8399×1/175=48││48元│├──┼──────┼──────┼──────────┼───────┼────────┤│19│陳敏雄│112分之1│8399×1/112=75││75元│├──┼──────┼──────┼──────────┼───────┼────────┤│20│陳敏慧│112分之1│8399×1/112=75││75元│├──┼──────┼──────┼──────────┼───────┼────────┤│21│陳鎮順│112分之1│8399×1/112=75││75元│├──┼──────┼──────┼──────────┼───────┼────────┤│22│陳富榮即陳敏│112分之1│8399×1/112=75││75元│││生│││││├──┼──────┼──────┼──────────┼───────┼────────┤│23│陳添堆│70分之1│8399×1/70=120││120元│├──┼──────┼──────┼──────────┼───────┼────────┤│24│陳敏芬│140分之1│8399×1/140=60││60元│├──┼──────┼──────┼──────────┼───────┼────────┤│25│陳敏容│140分之1│8399×1/140=60││60元│├──┼──────┼──────┼──────────┼───────┼────────┤│26│陳敏宗│70分之1│8399×1/70=120││120元│├──┼──────┼──────┼──────────┼───────┼────────┤│27│陳添火│28分之1│8399×1/28=300││300元│├──┼──────┼──────┼──────────┼───────┼────────┤│28│陳宗錫│28分之1│8399×1/28=300││300元│├──┼──────┼──────┼──────────┼───────┼────────┤│29│陳添振│公同共有42分│8399×3/42=600│編號29至37號之│編號29至37之共有││││之3││共有人,公同共│人應連帶給付600│├──┼──────┼──────┼──────────┤有應有部分42分│元││30│陳添賢│公同共有42分│8399×3/42=600│之3│││││之3││││├──┼──────┼──────┼──────────┤│││31│聲請人陳添榜│公同共有42分│8399×3/42=600││││││之3││││├──┼──────┼──────┼──────────┤│││32│陳添選│公同共有42分│8399×3/42=600││││││之3││││├──┼──────┼──────┼──────────┤│││33│陳添登│公同共有42分│8399×3/42=600││││││之3││││├──┼──────┼──────┼──────────┤│││34│蔡陳冰│公同共有42分│8399×3/42=600││││││之3││││├──┼──────┼──────┼──────────┤│││35│陳秀│公同共有42分│8399×3/42=600││││││之3││││├──┼──────┼──────┼──────────┤│││36│陳秀華│公同共有42分│8399×3/42=600││││││之3││││├──┼──────┼──────┼──────────┤│││37│陳秀蘭│公同共有42分│8399×3/42=600││││││之3││││├──┼──────┼──────┼──────────┼───────┼────────┤│38│陳宗温│28分之2│8399×2/28=600││600元│├──┼──────┼──────┼──────────┼───────┼────────┤│39│陳奕辰│336分之3│8399×3/336=75││75元│├──┼──────┼──────┼──────────┼───────┼────────┤│40│廖家慶│336分之3│8399×3/336=75││75元│├──┼──────┼──────┼──────────┼───────┼────────┤│41│陳敏恭│28分之1│8399×1/28=300││300元│├──┼──────┼──────┼──────────┼───────┼────────┤│42│陳翁淑霞│35分之1│8399×1/35=240││240元│├──┼──────┼──────┼──────────┼───────┼────────┤│43│陳丕振│175分之1│8399×1/175=48││48元│├──┼──────┼──────┼──────────┼───────┼────────┤│44│陳添梓│35分之1│8399×1/35=240││240元│├──┼──────┼──────┼──────────┼───────┼────────┤│45│陳敏清│56分之1│8399×1/56=150││150元│├──┼──────┼──────┼──────────┼───────┼────────┤│46│陳敏永│248分之7│8399×7/248=237││237元│├──┼──────┼──────┼──────────┼───────┼────────┤│47│陳信榮│35分之1│8399×1/35=240││240元│├──┼──────┼──────┼──────────┼───────┼────────┤│48│陳敏哲│35分之1│8399×1/35=240││240元│├──┼──────┼──────┼──────────┼───────┼────────┤│49│陳致瑋│868分之18│8399×18/868=174││174元│├──┼──────┼──────┼──────────┼───────┼────────┤│50│陳添志│70分之1│8399×1/70=120││120元│├──┼──────┼──────┼──────────┼───────┼────────┤│51│陳添遠│70分之1│8399×1/70=120││120元│├──┼──────┼──────┼──────────┼───────┼────────┤│52│陳敏鍊│28分之1│8399×1/28=300││300元│├──┼──────┼──────┼──────────┼───────┼────────┤│53│陳敏桂│28分之1│8399×1/28=300││300元│├──┼──────┼──────┼──────────┼───────┼────────┤│54│李陳春桃│112分之1│8399×1/112=75││75元│├──┼──────┼──────┼──────────┼───────┼────────┤│55│陳秀裡│112分之1│8399×1/112=75││75元│├──┼──────┼──────┼──────────┼───────┼────────┤│56│陳添鎮│112分之1│8399×1/112=75││75元│├──┼──────┼──────┼──────────┼───────┼────────┤│57│陳金興│224分之1│8399×1/224=37││37元│├──┼──────┼──────┼──────────┼───────┼────────┤│58│陳金照│224分之1│8399×1/224=37││37元│└──┴──────┴──────┴──────────┴───────┴────────┘附表叁:
┌──┬──────┬──────┬──────────┬───────┬────────┐│編號│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計算式:│備註│應給付之訴訟費用││││用比例│││金額│├──┼──────┼──────┼──────────┼───────┼────────┤│1│附表肆所示之│28分之4│410×4/28=59││附表肆所示之相對│││相對人││││人應連帶給付59元│├──┼──────┼──────┼──────────┼───────┼────────┤│2│附表伍所示之│35分之1│410×1/35=12││附表伍所示之相對│││相對人││││人應連帶給付12元│├──┼──────┼──────┼──────────┼───────┼────────┤│3│陳燕銀│168分之3│410×3/168=7││7元│├──┼──────┼──────┼──────────┼───────┼────────┤│4│陳添友│28分之1│410×1/28=15││15元│├──┼──────┼──────┼──────────┼───────┼────────┤│5│陳添賞│112分之1│410×1/112=4││4元│├──┼──────┼──────┼──────────┼───────┼────────┤│6│陳添波│112分之1│410×1/112=4││4元│├──┼──────┼──────┼──────────┼───────┼────────┤│7│陳添金│14分之1│410×1/14=29││29元│├──┼──────┼──────┼──────────┼───────┼────────┤│8│陳淑女│35分之1│410×1/35=12││12元│├──┼──────┼──────┼──────────┼───────┼────────┤│9│陳宥全│56分之1│410×1/56=7││7元│├──┼──────┼──────┼──────────┼───────┼────────┤│10│陳敏聰│56分之1│410×1/56=7││7元│├──┼──────┼──────┼──────────┼───────┼────────┤│11│陳燕卿│35分之1│410×1/35=12││12元│├──┼──────┼──────┼──────────┼───────┼────────┤│12│陳敏雄│112分之1│410×1/112=4││4元│├──┼──────┼──────┼──────────┼───────┼────────┤│13│陳敏慧│112分之1│410×1/112=4││4元│├──┼──────┼──────┼──────────┼───────┼────────┤│14│陳鎮順│112分之1│410×1/112=4││4元│├──┼──────┼──────┼──────────┼───────┼────────┤│15│陳富榮即陳敏│112分之1│410×1/112=4││4元│││生│││││├──┼──────┼──────┼──────────┼───────┼────────┤│16│陳添火│28分之1│410×1/28=15││15元│├──┼──────┼──────┼──────────┼───────┼────────┤│17│陳宗錫│28分之1│410×1/28=15││15元│├──┼──────┼──────┼──────────┼───────┼────────┤│18│陳添振│公同共有21分│410×1/21=20│編號18至26之共│編號16至26之共有││││之1││有人,公同共有│人應連帶給付20元│├──┼──────┼──────┼──────────┤應有部分21分之│││19│陳添賢│公同共有21分│410×1/21=20│1│││││之1││││├──┼──────┼──────┼──────────┤│││20│聲請人陳添榜│公同共有21分│410×1/21=20││││││之1││││├──┼──────┼──────┼──────────┤│││21│陳添選│公同共有21分│410×1/21=20││││││之1││││├──┼──────┼──────┼──────────┤│││22│陳添登│公同共有21分│410×1/21=20││││││之1││││├──┼──────┼──────┼──────────┤│││23│蔡陳冰│公同共有21分│410×1/21=20││││││之1││││├──┼──────┼──────┼──────────┤│││24│陳秀│公同共有21分│410×1/21=20││││││之1││││├──┼──────┼──────┼──────────┤│││25│陳秀華│公同共有21分│410×1/21=20││││││之1││││├──┼──────┼──────┼──────────┤│││26│陳秀蘭│公同共有21分│410×1/21=20││││││之1││││├──┼──────┼──────┼──────────┼───────┼────────┤│27│陳宗温│28分之2│410×2/28=29││29元│├──┼──────┼──────┼──────────┼───────┼────────┤│28│陳寬圖│112分之1│410×1/112=4││4元│├──┼──────┼──────┼──────────┼───────┼────────┤│29│陳奕辰│336分之3│410×3/336=4││4元│├──┼──────┼──────┼──────────┼───────┼────────┤│30│廖家慶│336分之3│410×3/336=4││4元│├──┼──────┼──────┼──────────┼───────┼────────┤│31│陳敏烈│112分之1│410×1/112=4││4元│├──┼──────┼──────┼──────────┼───────┼────────┤│32│陳敏清│21分之1│410×1/21=20││20元│├──┼──────┼──────┼──────────┼───────┼────────┤│33│陳敏永│483分之32│410×32/483=27││27元│├──┼──────┼──────┼──────────┼───────┼────────┤│34│陳信榮│70分之1│410×1/70=6││6元│├──┼──────┼──────┼──────────┼───────┼────────┤│35│陳敏哲│70分之1│410×1/70=6││6元│├──┼──────┼──────┼──────────┼───────┼────────┤│36│陳致瑋│1932分之27│410×27/1932=6││6元│├──┼──────┼──────┼──────────┼───────┼────────┤│37│陳琮曜│28分之1│410×1/28=15││15元│├──┼──────┼──────┼──────────┼───────┼────────┤│38│陳添志│70分之1│410×1/70=6││6元│├──┼──────┼──────┼──────────┼───────┼────────┤│39│陳添遠│70分之1│410×1/70=6││6元│├──┼──────┼──────┼──────────┼───────┼────────┤│40│陳敏鍊│28分之1│410×1/28=15││15元│├──┼──────┼──────┼──────────┼───────┼────────┤│41│陳敏桂│28分之1│410×1/28=15││15元│├──┼──────┼──────┼──────────┼───────┼────────┤│42│李陳春桃│112分之1│410×1/112=4││4元│├──┼──────┼──────┼──────────┼───────┼────────┤│43│陳秀裡│112分之1│410×1/112=4││4元│├──┼──────┼──────┼──────────┼───────┼────────┤│44│陳添鎮│112分之1│410×1/112=4││4元│├──┼──────┼──────┼──────────┼───────┼────────┤│45│陳金興│224分之1│410×1/224=2││2元│├──┼──────┼──────┼──────────┼───────┼────────┤│46│陳金照│224分之1│410×1/224=2││2元│└──┴──────┴──────┴──────────┴───────┴────────┘附表肆:
┌──┬──────┬──────────────┐│編號│相對人│備註│├──┼──────┼──────────────┤│1│陳欽棟││├──┼──────┼──────────────┤│2│卓錦珠││├──┼──────┼──────────────┤│3│陳明和││├──┼──────┼──────────────┤│4│陳明鴻││├──┼──────┼──────────────┤│5│陳雅鈴││├──┼──────┼──────────────┤│6│蔡陳含笑││├──┼──────┼──────────────┤│7│陳綉卿││├──┼──────┼──────────────┤│8│陳林乖││├──┼──────┼──────────────┤│9│陳敏諸││├──┼──────┼──────────────┤│10│陳敏樹││├──┼──────┼──────────────┤│11│陳吳春││├──┼──────┼──────────────┤│12│陳敏輝││├──┼──────┼──────────────┤│13│陳敏村││├──┼──────┼──────────────┤│14│陳秀月││├──┼──────┼──────────────┤│15│蔡陳快││├──┼──────┼──────────────┤│16│許銘修││├──┼──────┼──────────────││17│許博恩││├──┼──────┼──────────────││18│許鈞程││├──┼──────┼──────────────┤│19│林麗美││├──┼──────┼──────────────┤│20│許秉陞││├──┼──────┼──────────────┤│21│許國隆││├──┼──────┼──────────────┤│22│許瑞文││├──┼──────┼──────────────┤│23│許玉玲││├──┼──────┼──────────────┤│24│許綉美││├──┼──────┼──────────────┤│25│許秀姿││├──┼──────┼──────────────┤│26│張吻│編號26至31之相對人為系爭判決│├──┼──────┤被告陳添德之繼承人,應於繼承││27│陳敏坐│被繼承人陳添德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28│陳敏中││├──┼──────┤││29│陳敏宗││├──┼──────┤││30│陳敏乾││├──┼──────┤││31│陳綉菊││├──┼──────┼──────────────┤│32│陳添來││├──┼──────┼──────────────┤│33│楊品端││├──┼──────┼──────────────┤│34│陳敏晃││├──┼──────┼──────────────┤│35│陳美瑛││├──┼──────┼──────────────┤│36│陳淑娥││├──┼──────┼──────────────┤│37│陳慧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38│卓振輝││├──┼──────┼──────────────┤│39│卓錦春││├──┼──────┼──────────────┤│40│卓淑吟││├──┼──────┼──────────────┤│41│卓淑玲││├──┼──────┼──────────────┤│42│李陳晋││├──┼──────┼──────────────┤│43│ 周陳綉昭 ││├──┼──────┼──────────────┤│44│陳添銘││├──┼──────┼──────────────┤│45│陳敏得││├──┼──────┼──────────────┤│46│陳豊運││├──┼──────┼──────────────┤│47│陳金菱││├──┼──────┼──────────────┤│48│陳添益││├──┼──────┼──────────────┤│49│陳添發││├──┼──────┼──────────────┤│50│陳𣸸聲││├──┼──────┼──────────────┤│51│陳添禧││├──┼──────┼──────────────┤│52│ 楊陳月美 ││├──┼──────┼──────────────┤│53│陳月霞││├──┼──────┼──────────────┤│54│陳金滿││├──┼──────┼──────────────┤│55│陳翁淑霞││├──┼──────┼──────────────┤│56│陳世豪││├──┼──────┼──────────────┤│57│陳世偉││├──┼──────┼──────────────┤│58│陳少美││├──┼──────┼──────────────┤│59│柯陳配││├──┼──────┼──────────────┤│60│黃陳頭││├──┼──────┼──────────────┤│61│許春藤│編號61至64之相對人為系爭判│├──┼──────┤決被告許陳月凉之繼承人,應││62│許永隆│於繼承被繼承人許陳月凉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63│許皓竣││├──┼──────┤││64│許菀庭││├──┼──────┼──────────────┤│65│陳添同││├──┼──────┼──────────────┤│66│陳添和││├──┼──────┼──────────────┤│67│陳添水││├──┼──────┼──────────────┤│68│陳添欉││├──┼──────┼──────────────┤│69│陳添喜││├──┼──────┼──────────────┤│70│陳貴││├──┼──────┼──────────────┤│71│陳志成││├──┼──────┼──────────────┤│72│陳志偉││├──┼──────┼──────────────┤│73│陳汝玉││├──┼──────┼──────────────┤│74│ 蔡陳月智 ││├──┼──────┼──────────────┤│75│蔡陳月桂││├──┼──────┼──────────────┤│76│洪清港││├──┼──────┼──────────────┤│77│洪志福││├──┼──────┼──────────────┤│78│洪志發││├──┼──────┼──────────────┤│79│洪賀恩││├──┼──────┼──────────────┤│80│洪沛昇││├──┼──────┼──────────────┤│81│陳添全││├──┼──────┼──────────────┤│82│陳添銶││├──┼──────┼──────────────┤│83│蔡一益││├──┼──────┼──────────────┤│84│蔡瑞炳││├──┼──────┼──────────────┤│85│蔡坤錫││├──┼──────┼──────────────┤│86│蔡淑絹││├──┼──────┼──────────────┤│87│蔡淑貞││├──┼──────┼──────────────┤│88│蔡淑芬││├──┼──────┼──────────────┤│89│蔡淑姿││├──┼──────┼──────────────┤│90│洪明協││├──┼──────┼──────────────┤│91│洪文謙││├──┼──────┼──────────────┤│92│王水華││├──┼──────┼──────────────┤│93│王家宏││├──┼──────┼──────────────┤│94│王家賢││├──┼──────┼──────────────┤│95│王惠萱││├──┼──────┼──────────────┤│96│陳敏芬│編號96至97之相對人為系爭判決││││被告陳卓幼美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卓幼美之遺產範圍││97│陳敏容│內連帶給付之。│├──┼──────┼──────────────┤│98│陳敏芬││├──┼──────┼──────────────┤│99│陳敏容││├──┼──────┼──────────────┤│100│陳秀慧││├──┼──────┼──────────────┤│101│陳建廷││├──┼──────┼──────────────┤│102│陳添堆││├──┼──────┼──────────────┤│103│卓忠志│編號103至107之相對人為系爭│├──┼──────┤判決被告卓清朝之繼承人,應││104│卓忠茂│於繼承被繼承人卓清朝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之。││105│卓元盛││├──┼──────┤││106│卓惠美││├──┼──────┤││107│卓惠紋││├──┼──────┼──────────────┤│108│卓忠志││├──┼──────┼──────────────┤│109│卓忠茂││├──┼──────┼──────────────┤│110│卓惠美││├──┼──────┼──────────────┤│111│卓惠紋││├──┼──────┼──────────────┤│112│ 李陳月理 ││└──┴──────┴──────────────┘附表伍:
┌──┬──────┬──────────────┐│編號│相對人│備註:│├──┼──────┼──────────────┤│1│陳敏泰│編號1至4之相對人為系爭判決被│├──┼──────┤告陳添元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2│陳金龍│繼承人陳添元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之。││3│廖陳玉琴││├──┼──────┤││4│陳如薇││├──┼──────┼──────────────┤│5│陳敏卿│編號5至9之相對人為系爭判決被│├──┼──────┤告陳黃濶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6│陳敏政│繼承人陳黃濶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之。││7│陳素珠││├──┼──────┤││8│陳月霜││├──┼──────┤││9│陳月桂││├──┼──────┼──────────────┤│10│陳敏卿││├──┼──────┼──────────────┤│11│陳敏政││├──┼──────┼──────────────┤│12│陳素珠││├──┼──────┼──────────────┤│13│陳月霜││├──┼──────┼──────────────┤│14│陳月桂││├──┼──────┼──────────────┤│15│陳李壽││├──┼──────┼──────────────┤│16│陳敏禎││├──┼──────┼──────────────┤│17│陳世詮││├──┼──────┼──────────────┤│18│陳慧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19│陳添賜││├──┼──────┼──────────────┤│20│陳添珍││├──┼──────┼──────────────┤│21│巫啓評││├──┼──────┼──────────────┤│22│巫啓燦││├──┼──────┼──────────────┤│23│陳秀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