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30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忻琦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新台幣239,934元,請求違約金之「前述利率」所指為何?(年息19.88%或20%,如利率不同,請按期間分段記載)。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