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1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秀雯上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北縣(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員警於民國99年6月6日21時20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路○○○號前,查獲被告鍾秀雯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於99年9月27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486號不起訴處分在案。惟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0.191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員警於99年6月6日21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前,查獲被告施用毒品案件,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晶體1包,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102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9年9月24日自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48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4868號偵查卷無誤。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晶體1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此有該醫務中心99年9月25日航藥鑑字第0994191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見板橋地檢署99年度毒偵字第4868號偵查卷第36頁),本院因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至送鑑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晶體,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及重量│鑑定結果│├──┼────┼────────────┼─────────────┤│1│晶體│1包(淨重0.192公克、取│經檢驗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樣0.0002公克、餘重0.1918│他命(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公克)│醫務中心99年6月25日航藥鑑│││││字第0994191號毒品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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