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0號聲請人 林文生 相對人 謝吳嫌
謝賴秋雲 謝青墾 謝一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謝吳嫌、謝賴秋雲、謝青墾、謝一豪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73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兩造均未上訴而確定,經調閱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73號卷宗核閱無誤,又本件訴訟費用僅原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是確認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民一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