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36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進明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424號、第198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潘進明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李冠宜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宏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