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108號
原   告  吳雅蓁
訴訟代理人  廖偉如
被   告  陳宏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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