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9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8914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法定代理人甲○○
27、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台幣貳佰捌拾玖萬捌仟參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八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新台幣壹拾柒萬參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徐德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