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472號聲請人佐相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銀美 上聲請人佐相建設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一紙(台端檢附為影本)。
二、又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日期欄位未登載,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