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30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30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301號原告 郭芳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於民國1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撤銷交通裁決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補繳,逾期如未繳納,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楷勳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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