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52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洪惟理 債務人 王秋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所請求就債務人洪惟理、王秋鳳積欠之原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之請求金額?(含本金、利息)
二、本件所請求就債務人洪惟理積欠之永豐商業銀行信用卡之請求金額?(含本金、利息)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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