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3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347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鍾桂金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7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洪培睿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