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交簡附民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24號原告 李黃得娣 兼法定代理人 李兆榮 原告 李勝松
黃羿臻 李漢榮 李秋梅 被告 劉成豐
建利園藝有限公司上1人法定代理人 王淑娥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羅婉怡法官楊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