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2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2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2423號原告 陳世斌
陳喜村 陳佳伶 陳怡彣 陳季足 原告與被告 鄔佳勳 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裁定移送審理(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1號),嗣原告於101年12月14日民事準備書狀追加原告陳喜村、陳佳伶、陳怡彣、陳季足,追加被告 莊黃金 也即榮樹企業行,並擴張請求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6,971,213元【計算式:2,471,213元+(1,500,000元×3)=6,971,213元】,應補繳裁判費70,1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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