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緝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緝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緝字第8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樓(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2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林孟皇法官張永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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