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秋明
郭牧翔
一、債務人郭秋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玖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玖佰元。
二、債務人郭秋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陸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柒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玖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柒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368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001│71,566元│民國108年12月17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7│││││││├──┼─────────┼─────────┼──────┼────────┤│002│1,878元│民國108年12月17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4.97│├──┼─────────┼─────────┼──────┼────────┤│003│6,335元│民國108年12月17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