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0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群昱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
08年執聲付字第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群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群昱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5
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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