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4829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捌萬元或新臺幣陸佰捌拾貳萬元(因請求原因事實記載為新臺幣陸拾捌萬元),如為新臺幣陸佰捌拾貳萬元,並請提出相關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書記官梁永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