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勞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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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勞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薪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勞訴字第248號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