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78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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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7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2786號債權人台中縣后里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福灶 債務人 石一均 債務人 石陳招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肆仟壹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書記官黃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