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原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原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原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志銘
張冠雄共同選任辯護人蕭萬龍律師
張百欣 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9637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陳彥年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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