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奇鋒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毒偵字第874、1035、1132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定民國一○四年四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之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奇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原定民國104年4月31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惟因該月並無31日,故爰依首開規定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書記官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