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司小調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小調字第1號聲請人 吳月英 即三得利企業社代理人 曾國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美玉 間給付買賣價金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聲請人已具狀表示因相對人於調解庭未出席,無實質調解意義,遂聲請進入訴訟程序等語,有聲請人民國105年1月28日狀一紙附卷可參,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