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24號原告 李彩盆
陳莉婷 被告 張家豪
張家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壹仟叁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黃信樺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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