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79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79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相對人即債務人 唐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伍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玖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捌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柒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捌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參佰參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