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修復漏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玖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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