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99年度城簡字第13號刑事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城簡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8年度偵字第5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無正當理由逃避依國家安全法第四條規定所實施之檢
查,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無正當理由逃避依國家安全法第四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
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核被告甲○○先後偷渡出、入境行為,均係犯國家安全法第6
條第2項之逃避檢查罪,其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船伕就
該2次逃避檢查犯行間,分別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
同正犯。又上開2次犯行,其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
併罰。爰審酌被告以偷渡方式逃避檢查入境,危害國境保安;
惟於犯後坦承罪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兼定其應執行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國
家安全法第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徐佩鈴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附錄法條:
國家安全法第6條
違反第3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入出境者,處3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第4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者,處6月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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