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上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3號原告 蔡筑鈞 被告 高嘉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5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江文玉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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