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6號

聲請人 謝淑瑤

曾健倫

孔振蕊

      共同送達代收人 熊尚毅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大人物國際傳播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六日所為之一一○年度抗字第八七九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大人物國際傳播有限公司、 林峻宏蘇奕融華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賴怡宏潘信興 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6日以110年度抗字第879號裁定准許在案(見本院卷第29至33頁)。茲聲請人聲請本院撤銷上開假扣押之裁定,揆諸首揭規定,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徐雍甯

法官盧軍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李佳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