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15號原告 郭榮泰
弄5號2樓之3被告 郭榮昆
28號 郭登祿
3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郭榮昆、郭登祿應將占用台南市○○區○○段○○○○號土地上之建物拆除、土地交還原告及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是本件就拆屋還地部分,依原告主張被郭榮昆占用土地面積47.25平方公尺、被郭登祿占用土地面積131.7平方公尺計算((47.25+131.7)×土地公告現值10,000元/平方公尺=1,789,500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789,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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