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撤緩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撤緩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孟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443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度執聲字第439號、112年度執助字第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孟緯 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孟緯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3月9日以110年度審易字第14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於111年4月13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111年4月13日至113年4月12日間,另犯加重詐欺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11年11月28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0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於111年12月28日確定,爰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易字第14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於111年4月13日確定,於緩刑期間即111年4月13日至113年4月12日之111年8月9日,另犯加重詐欺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0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於111年12月28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應撤銷緩刑宣告之規定,洵堪認定。從而,聲請人於判決確定後6月內,聲請撤銷緩刑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撤銷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