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聲減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列各罪,均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93年3月2日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碧玲法官林慶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林明智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