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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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1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明順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明順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4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於100年10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7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本件受刑人陳明順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3年7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7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