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72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振清上列被告因103年度審易字第720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振清自民國103年7月14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振清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經本院訊問時,坦承有起訴書所載竊取財物之犯行,復經告訴人指述在卷,並有相關卷證可按,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居無定所,經通緝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因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103年7月6日裁定羈押。
茲被告另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03年
7月14日起執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審簡字第481號刑事簡易確定判決(應執行拘役58日),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7月8日 士檢朝執 己103執3300字第006361號函及該署檢察官103年7月9日士林地檢103年執己字第3300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8至81頁及第83頁),是前述羈押原因業因被告自103年7月14日起另案入監執行而消滅,依法即應自103年7月14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