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59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9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59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雅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壹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暨三個月違約金共計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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