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197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973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梁晉銘

債務人 吳正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參仟陸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13,530元

113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1.845%

暨自113年6月29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0.1845%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0.369%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計算至114年3月28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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