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續簡字第2號
請 求 人
即 原 告 陳文周 即辰美建料行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張原彰 即大總領養生會館
張園林 即大總領養生會館
王承憲 即大總領養生會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繼續審判事件,請求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次按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同法第84條
第2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同法第380條第3項亦有明文。查兩造
前就本院108年度投建簡字第3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民國108年1
2月2日成立訴訟上和解後,本院業依請求人之聲請,退還其所繳
裁判費三分之二即新臺幣(下同)3,234元等情,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上開案卷宗查核屬實。依前揭規定,請求人請求繼續審判,
應繳納裁判費3,2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請求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繼續審判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