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重小字第289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戊○○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連帶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參佰零參元,及自九十二年
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前述
利息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前述利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