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詹凱傑 相對人即債務人楊劉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壹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貳仟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