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91號原告 賴玉倩 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 律師
蘇怡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鈺婷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60,133元(伍佰貳拾陸萬零壹佰參拾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3,173元(伍萬參仟壹佰柒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書記官賴峻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