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8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冠廷 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更生事件,未繳納聲請費,另有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聲請人應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繳納如主文所示之聲請費,及補正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思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書記官蕭竣升附件:
㈠應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聯合徵信中心核發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
㈡聲請人於消債條例施行後,是否曾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商債
務清償方案?若有,應說明協商成立與否及協商後已償還金額為何,並說明何時毀諾?「毀諾當月」之前、後六個月的每月收入(包含但不限於固定薪資【應分列每月薪資,且以「不扣除勞健保、執行扣薪」之薪資計算、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其他獎金或津貼數額】、各類政府補助、受他人金錢資助等)為何?並需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明細、政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等)。若毀諾當時無固定薪資,或薪資係現金給予,請說明理由。又聲請人「毀諾當月」之前、後六個月的每月支出狀況為何?應陳明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是否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在聲
請更生前,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請提出相關證據資料?㈣請提出民國113年1月至113年7月薪資單或薪轉證明,並請自行
計算近6個月之平均月薪為何(請提出計算式,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㈤請說明聲請人於111年6月起迄今,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
貼、年金、中低收入補助等政府補助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請劃線標記)。
㈥聲請前二年間(即111年6月至113年6月)有無處分聲請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聲請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㈧聲請人自111年6月起迄今所有郵局及金融機構(含外幣帳戶)
、證券帳戶(集保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函文送達日)。
㈨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以被查詢人為要保人之有效保險契約)。
㈩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解約金若干之相關證明文件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請提出現有交通工具(汽車、機車)行照影本,及現值為何之證明文件。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
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可提出清償債務之金額為何?並說明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清償債務金額、扶養費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每月必要支出及目前每月必要支
出是否要以111至113年桃園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8,
337、19,172元列計?如不同意,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規定,如超過上開金額請提出完整單據以利本院審酌。
聲請人應提出資料證明居所在桃園市八德區,若聲請人無法提
出實際居住桃園市八德區之資料,聲請人繳納費用後本院將依法移轉管轄至聲請人住所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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