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11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駿喨輔佐人洪陳垂琴女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10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113年10月4日上午10時30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3年8月26日下午3時宣判,惟因被告及告訴人表明均有調解意願,為充分審酌被告犯後態度予以適當之量刑,並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冗等重大理由, 爰延展 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鄔琬誼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