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14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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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1469號
原 告 生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貿商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七日上午
九時四十五,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桃園市○○路
○○○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被告應於上開庭期提出於電纜線遭竊後15日內向原告請求損
害賠償之書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