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簡字第73號
原 告 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銓冠家電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債務人乙○○、丁○○聲明異議
,視為起訴)係主張依原告與被告銓冠家電企業有限公司、
乙○○、丁○○間買賣契約、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清償積
欠之款項並支付利息,而原告與被告銓冠家電企業有限公司
、乙○○、丁○○間產品經銷契約、連帶保證契約約定書第
十二條約定「若因本合約涉訟,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約定書影本附卷可稽;而合意管轄
有排他管轄之效力,此向為我國學說及實務所採。玆原告向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請求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永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