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02號原告 黃一鳴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資煌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85,000元(即原告訴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本票票面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0436條之23、第0436條第2項、第0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