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酌定管理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34號聲請人 蔡榮宗 (被繼承人 張洲源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張洲源之遺產管理人因管理遺產之管理報酬酌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被繼承人張洲源之遺產管理人因管理遺產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張洲源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6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張洲源之遺產管理人後,即開始清理張洲源之遺產,續向本院聲請以99年度司家催字第55號對被繼承人張洲源之債權人等公示催告,又在管理期間,聲請人為查報被繼承人張洲源之遺產,編製遺產清冊、聲請公示催告等事項,亦需委請律師代撰書狀,而目前張洲源之遺產已被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中,為此,爰依法聲請本院酌定管理報酬為新台幣(下同)4萬元,及一併核定管理費用,俾憑向民事執行處聲明參與分配等語,並提出本院99年度司家催字第55號民事裁定、101年11月1日嘉院貴101司執簡字第34344號函、101年11月16日嘉院貴101司執簡字第34344號通知、收據(均影本)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依民法第1132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處理民法第1183條所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酌定事件,由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66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依此,本件聲請人由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張洲源之遺產管理人,且因本件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故聲請人自得聲請本院酌定其管理報酬。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業由本院以99年度司財管字第6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張洲源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又本件聲請人雖需為被繼承人編列遺產清冊、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程序、申報遺產稅及為遺產之移交等事宜,然本院審酌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張洲源之遺產管理人期間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尚屬單純,亦無應進行訴訟程序等甚為繁雜之事項,足見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自為簡易,故聲請人請求酌給4萬元之遺產管理報酬,衡情以觀,其請求數額實為過高,本院爰酌定本件遺產管理報酬為2萬元,至聲請人請求之管理報酬逾前開範圍部分,因相關報酬費用之酌定,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無庸另為駁回之諭知。另聲請人所支出之費用計有聲請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裁判費1,000元、登報費500元,共計1,500元,有前揭收據影本在卷為憑,足堪採信,爰依其聲請核定如主文所示之費用,亦由遺產中優先分配。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書記官沈秀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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