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316號聲請人 鄭景鴻 相對人 王林明月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案外人 王進興 於民國111年1月21日、111年4月28日簽發本票2紙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1,500,000、3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1年4月20日、111年7月27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111年1月22日、111年5月2日登記在案,詎聲請人屆期提示本票未獲付款。嗣該不動產於113年1月27日因分割繼承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亦經登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土地: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高雄小港店鎮一1032-723210分之1建物︰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建物門牌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11839店鎮段一小段1032-7地號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房三層:90.99合計:90.99陽台:3.97全部宏平路477巷13之1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