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60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黃東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發双 等11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 鄭良政 請求分割其繼承之公同共有物即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及天后段635地號等五筆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即鄭良政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42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為2,2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書記官李雅涵附表:金額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土地坐落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面積:平方公尺公同共有權利範圍鄭良政應繼分訴訟標的價額:公告現值×面積×權利範圍×應繼分臺南市○區○○段00地號31,200元126.072/101/1078,668元臺南市○區○○段00地號31,200元154.512/101/1096,414元臺南市○區○○段000地號42,900元3.161/41/103,389元臺南市○區○○段000地號42,900元2.831/41/103,035元臺南市○區○○段000地號42,900元22.301/41/1023,917元訴訟標的價額合計:205,4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