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846號上訴人 陳巧倫 即皇廷工程行送達代收人 宋巧靖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陳郡鴻 即 陳三保 間返還車輛等事件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書記官李雅涵